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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5号)和《关于做好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吉教师﹝﹞2号)精神,就做好年春季延边州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认定对象
(一)持有延边州户籍或延边州有效期内居住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二)延边州内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年应届毕业生。(三)驻延边州部队现役*人和现役武警。(四)在延边州工作、居住和学习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等与内地(大陆)申请人基本相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经过吉林省教育厅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可作为在省内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合格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三)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语文和汉语文学科除外,申报语文和汉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五)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参加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由毕业院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认定机构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居住证颁发地)、学校所在地或部队驻地的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向延边州教育局提出申请。认定时间
(一)网上申报时间:5月13日至5月26日(如有特殊情况系统关闭,以网站通知为准)。(二)现场确认日期为:5月24日—5月28日。由于各县(市)认定机构工作安排会有不同,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工作的具体日期以各县(市)认定机构通知为准,请申请人在现场确认前主动联系相应认定机构确定具体受理时间。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流程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