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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严明信访纪律,突出标本兼治,抓好源头治理,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实事求是检举揭发*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推动全市*风廉*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吉林省纪委办公厅印发《吉林省纪委监委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规程》等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1.对同级*委管理的*组织、*员违反*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同级*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裁决、行*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检举控告人权利义务
(一)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组织和*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诬告陷害处置: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1.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理方式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1.举报
2.来信来访